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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龙泉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规范专项督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06-03      作者:叶根海      内容来源:龙泉教育局       访问量:       责任编辑:admin

各初中、小学: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丽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丽水市教育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规范专项督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决定在全市开展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规范专项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查对象

全市各义务教育学校,重点是城区学校和初中学校。

二、督查内容

根据《浙江省义务教育条例》相关规定,本次督查的重点内容是:

()举行或者变相举行与入学相关的考试、测试,或者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依据的;

()设置或者变相设置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公办学校跨学区、区域组织招生的;

()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决定退学、开除或者限制其在本校就学的;

()擅自将校舍、场地和教育教学设施转让、出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未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安排学生每天体育锻炼的时间少于一小时的;

()按照考试成绩公布学生的排名,或者利用假期、公休日、课余时间组织、变相组织学生进行补课,或者组织、变相组织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的;

()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情形。

三、督查程序

()各校自查自纠(6月57月5)

1.各学校成立“办学行为专项督查工作小组”,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社区代表、家长代表组成。

2.各义务教育学校对照督查内容,以学校为单位进行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学校撰写自查工作报告。内容包括:自查自纠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与整改情况,今后的工作措施,并对规范办学作出承诺。各校自查工作报告于720前报龙泉市教育局督导室,并在校园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督查整改(7月59月15)

1.龙泉市教育局根据群众举报和已经掌握的情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对学校进行明查暗访。

2.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学校做好整改工作。

()总结考核(9月20前)

1.龙泉市教育局将本次督查情况列入2011学年学校考核,并对工作效果显著的学校进行表扬,对工作效果差的学校进行批评。

2.根据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及相关规定,对问题性质严重,负面影响大,或不自觉纠正,屡查屡犯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属学校整体行为的,由龙泉市教育局追究校长和分管负责人的直接责任,属个人行为的,由龙泉市教育局或学校追究个人责任。

3.龙泉市教育局将本次专项督查工作总结于9月底前报丽水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四、加强领导

当前正值各级各类学校招生时期,各校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以招生行为规范为重点,切实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的督查、指导,杜绝义务教育学校组织入学考试、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公办学校跨学区招生等违规行为发生,切实维护好正常的办学秩序,让党和政府放心,让群众满意。

为切实抓好此次专项督查工作,龙泉市教育局成立“龙泉市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行为专项督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长:周欣波

副组长:吴敏

  员:叶根海、叶瑞华、曾国健、王伟

  

                            二○一一年六月二日

 

主题词学校  办学行为  督导  通知                  

抄送:丽水市教育局督导室,龙泉市委办,市人大办,

        市政府办,市政协办,罗诗兰副市长            

  龙泉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1年6月2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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